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彰簡字第179號
原 告 佑倫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超倫
被 告 昇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秀財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
債權不存在
暨返還支票等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暨返還支票等,並
以原因關係不存在為
抗辯理由而提起本件訴訟,顯與民事訴
訟法第13條規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,係指執票人本
於票據請求承兌、付款及行使追索權之情形不同,並無該條
規定得由票據付款地法院管轄之
適用,而被告主營業所所在
地位於高雄市,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1件
可稽,依民事訴訟
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審理
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
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抗
告狀繕本及繳納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吳政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