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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2 年度彰簡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暨返還支票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彰簡字第179號 原   告 佑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超倫 被   告 昇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暨返還支票等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暨返還支票等,並 以原因關係不存在為抗辯理由而提起本件訴訟,顯與民事訴 訟法第13條規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,係指執票人本 於票據請求承兌、付款及行使追索權之情形不同,並無該條 規定得由票據付款地法院管轄之適用,而被告主營業所所在 地位於高雄市,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1件可稽,依民事訴訟 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審理 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政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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