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282號
原 告 東平塑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尊文
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
律師
複代理人 黃文欽
被 告 吳錦眉即松柏企業社
訴訟代理人 林榮松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
十一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邱月嬌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魏嘉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