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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2 年度彰簡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304號 原   告 鼎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安 被   告 立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煜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位於南投縣南投市,有被告公司變更登 記表可稽,且原告承攬工程之地點位於台中市,均非在本院 轄區之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台灣 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審理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 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政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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