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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2 年度彰簡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彰簡字第368號 原   告 許惠華 被   告 宏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當 被   告 謝政曄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昭權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造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9日所為 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四頁第九、十、十一行中關於「‧‧‧, 認原告所得請求被告等賠償之精神慰撫金,以10,000元為當, 原告逾此數額之請求,有理由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‧‧‧ ,認原告所得請求被告等賠償之精神慰撫金,以100,000元為適 當,原告逾此數額之請求,非有理由。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四頁第九、十、十一行中 關於精神慰撫金金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, 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彰化縣○○鎮 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嘉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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