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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2 年度彰簡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476號 原   告 旭勝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誌偉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被   告 達康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非凡 訴訟代理人 尤正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「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」;「對於私法人或其 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」;「訴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」, 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、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公司返還買賣價金,而被告公司之 主營業處所設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4樓D室, 此有經濟 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及原告所提買賣合約書、郵局存證信 函影本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2條第2項之 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彰化縣○○鎮 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嘉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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