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546號
原 告 鏗元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誌忠
被 告 合鑫機電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澤涼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營業所位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號,有經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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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
定,本件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審理。茲原告向無管轄
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
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抗
告狀繕本及繳納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吳政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