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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2 年度彰簡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546號 原   告 鏗元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誌忠 被   告 合鑫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澤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營業所位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號,有經濟 部商業司公司查詢資料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 定,本件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審理。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政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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