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647號
原 告 來益
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凌蔚菁
上列原告與
被告曾慶田等間請求給付銷售服務
報酬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
柒仟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3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(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補繳
上
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邱月嬌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魏嘉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