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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2 年度彰簡字第 6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銷售服務費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647號 原   告 來益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蔚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慶田等間請求給付銷售服務報酬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 柒仟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3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(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補繳上 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嘉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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