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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2 年度彰簡字第 6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銷售服務費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647號 上 訴 人 曾慶田       康錦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來益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銷售 服務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,提起第二審上訴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7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,44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( 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○ 段○○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嘉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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