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647號
上 訴 人 曾慶田
康錦圳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來益
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銷售
服務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, 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7,000
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7,44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( 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○
段○○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邱月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
書記官 魏嘉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