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3年度司彰調字第514號
聲 請 人 廖添林
聲 請 人 鼎峰遊覽通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東溢
相 對 人 誼億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福植
相 對 人 黃登寶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,由
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
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
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15條
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
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聲請調解
之管轄法院,
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
一節之規定;
司法事務官
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,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,同法第
28條第1項、第405條第3項、第240條之3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廖添林於民國(下同)103年6月
10日上午9時駕駛車號000-00遊覽車大客車於國道一號北上
351.8公里處,因相對人黃登寶駕駛車號00-000營業用曳引
車未保持安全距離,由後方追撞聲請人廖添林所駕駛之車輛
,致聲請人受有營業及其他損失,為此聲請調解等語。
三、
經查:相對人公司設於高雄市路竹區,又車禍發生地在國道
一號北上351.8公里處即岡山、楠梓交流道間,
揆諸首揭條
文規定,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對本件俱有管轄權,聲請人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,
顯有違誤,經本院於103年10月15
日下午13時50分電聯聲請人,其請求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
高雄地方法院,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
可證(詳本院卷
第25頁)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