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3年度彰
勞訴字第1號
上 訴 人 鉅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錫卿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淑芳間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
上訴, 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,611,397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55,25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
向本庭(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依
上開規定
命上訴人於上開
期間內補正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邱月嬌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彰化縣○○鎮
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魏嘉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