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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3 年度彰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蕭淑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等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3,728,60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,890元, 然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規定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」,暫免徵收半數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(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補 繳裁判費29,261元【計算式:給付工資之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3,619,88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,257元, 暫免徵收半數 即27,629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56,890元-27,629元=29,261 元。】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 理由,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。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彰化縣○○鎮 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嘉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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