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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3 年度彰小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居間報酬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小字第265號 原   告 明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勤光 訴訟代理人 張瑞龍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銀渟發支付   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 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   萬捌仟伍佰肆拾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  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。茲  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如  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彰化縣○○鎮 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嘉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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