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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3 年度彰小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居間報酬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小字第265號 原   告 明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勤光 訴訟代理人 張瑞龍 被   告 林銀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 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 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於小 額訴訟程序準用之, 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、第436 條第2項、第436條之23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, 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, 該 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7月3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應認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436條 之23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彰化縣○○鎮 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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