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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3 年度彰小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獎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小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源利電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永州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 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,8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 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(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如數補繳, 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彰化縣○○鎮 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嘉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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