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3年度彰小字第394號
上 訴 人 源利電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建賢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永州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 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,8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
費新臺幣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
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五日內逕向本庭(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邱月嬌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彰化縣○○鎮
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魏嘉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