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3年度彰小字第441號
原 告 力霸起重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素珠
被 告 大華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春
訴訟代理人 林憲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
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邱月嬌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魏嘉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