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3年度彰小字第63號
原 告
即被選定人 蔡純真
訴訟
代理人 李國豪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同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
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99,33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 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
逾期不補正,即駁
回其訴。
二、原告
起訴狀所載之
訴之聲明內容未
臻明確、特定,應補正具
體明確訴之聲明。 本件原告請求金額未逾100,000元,屬小
額事件,
按「
當事人不得為
適用小額程序而為
一部請求。但
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,不在此限。」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之16定有明文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
內,具狀表明,是否係一部請求,並陳明是否就其餘額不另
起訴請求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邱月嬌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彰化縣○○鎮
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魏嘉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