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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3 年度彰小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3年度彰小字第63號 原   告 即被選定人 蔡純真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  幣(下同)99,33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 限原告   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   回其訴。 二、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內容未臻明確、特定,應補正具   體明確訴之聲明。 本件原告請求金額未逾100,000元,屬小   額事件,按「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。但   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,不在此限。」民事   訴訟法第436條之16定有明文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  內,具狀表明,是否係一部請求,並陳明是否就其餘額不另   起訴請求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彰化縣○○鎮 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嘉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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