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116號
原 告 北洲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銀亮
訴訟代理人 李英正
被 告 何文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
文書證之。訴訟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
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28
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原告係主張依
兩造所簽訂之租用營業小客車契約,請
求被告返還計程車牌照、給付行費及違規罰緩,而依原告提
出之合約書第六條
所載,倘因本契約而涉訟時,雙方同意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,則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
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
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邱月嬌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彰化縣○○鎮
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
書記官 魏嘉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