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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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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3 年度彰簡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計程車牌照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116號 原   告 北洲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銀亮 訴訟代理人 李英正 被   告 何文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係主張依兩造所簽訂之租用營業小客車契約,請 求被告返還計程車牌照、給付行費及違規罰緩,而依原告提 出之合約書第六條所載,倘因本契約而涉訟時,雙方同意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,則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彰化縣○○鎮 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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