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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3 年度彰簡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3年度彰簡字第15號 原   告 台灣一一冷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益成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何茗諒發支付命令 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   貳萬玖仟玖佰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   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   幣壹萬零陸佰玖拾柒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  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玖拾柒元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   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彰化縣○○鎮 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嘉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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