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254號
原 告 崴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泳華
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
律師
一、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元品工業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玖佰肆拾玖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壹
仟玖佰玖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
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,如逾期未補正,
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邱月嬌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彰化縣○○鎮
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魏嘉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