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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3 年度彰簡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254號 原   告 崴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泳華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一、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元品工業股份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 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  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玖佰肆拾玖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   仟玖佰玖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   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  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,如逾期未補正,  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彰化縣○○鎮 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嘉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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