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371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旺佶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趙惠
訴訟代理人 黃順興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,
逾期不
補正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:
㈠第二審
裁判費: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6,651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㈡民事上訴狀
繕本(影本)一件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陳弘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子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