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380號
原 告 紳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紹壬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大統長基食品廠股
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叁佰貳拾貳元,應繳
裁判費新
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
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,如逾期未
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邱月嬌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彰化縣○○鎮
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魏嘉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