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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3 年度彰簡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380號 原   告 紳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紹壬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大統長基食品廠股  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 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  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叁佰貳拾貳元,應繳裁判費新   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  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 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,如逾期未   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彰化縣○○鎮 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嘉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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