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10/17-10/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3 年度彰簡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396號 原   告 佳王油壓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昇 訴訟代理人 張國勝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柏高科技有限公司  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  臺幣肆拾叁萬伍仟柒佰貳拾捌元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   柒佰肆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   應補繳新臺幣肆仟貳佰肆拾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 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貳佰肆拾元,如逾期未補正,即   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彰化縣○○鎮 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嘉信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