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397號
原 告 冠宏住宅設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彥伶
被 告 金萬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世彬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訴訟,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」;「對於私法人或其
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
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」;「訴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
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」,
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、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公司賠償損害,而被告公司之主營
業處所設在南投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路○○○號, 此有經濟部
商業司公司及
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
可稽,依民事訴
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2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
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
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邱月嬌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彰化縣○○鎮
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魏嘉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