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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3 年度彰簡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397號 原   告 冠宏住宅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伶 被   告 金萬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「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」;「對於私法人或其 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」;「訴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」, 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、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公司賠償損害,而被告公司之主營 業處所設在南投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路○○○號, 此有經濟部 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2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彰化縣○○鎮 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魏嘉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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