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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3 年度彰簡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486號 原   告 傑凡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郎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華襲股份有限公司  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  臺幣壹拾捌萬伍仟陸佰肆拾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   玖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   繳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  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  原告之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彰化縣○○鎮 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嘉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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