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80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承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建陽
被
上訴人即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國仁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國仁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7
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(包括本訴及反訴),未據繳納
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
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103年9月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,有
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
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陳弘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抗
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子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