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3年度彰補字第20號
原 告 漢宇通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兆瑛
上列原告與
被告湧昌工程有限公司之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237號),
惟被
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,968,162元,應徵
裁判費新台幣60,10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
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59,603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陳弘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林子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