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3 年度彰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3年度彰補字第20號 原   告 漢宇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兆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湧昌工程有限公司之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237號),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,968,162元,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60,10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59,603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子惠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