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3年度彰訴字第3號
原 告 灃耘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資航
訴訟代理人 王新紆
劉溢權
被 告 上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清棟
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代工費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(
兩造應就有無交付作業指導書等相關事項
提出攻、防之證據)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洪志賢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蔡亦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