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彰勞簡字第9號
原 告 黃佩君
上列原告與
被告大倡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
台幣14,26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
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陳弘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林子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