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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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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4 年度彰勞簡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勞簡字第9號 原   告 黃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倡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14,26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子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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