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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4 年度彰小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運費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214號 原   告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訴訟代理人 蘇雍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曾聲請被告晏霆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(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52號),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,735元,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 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 台幣50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子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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