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214號
原 告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章學芬
訴訟代理人 蘇雍友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晏霆實業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52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,735元,應徵收
裁判費新台幣
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
台幣500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陳弘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林子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