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4 年度彰小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運費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214號 原   告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訴訟代理人 蘇雍友 被   告 晏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勇 訴訟代理人 楊小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,此項裁定已於民 國104年7月3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元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子惠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