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214號
原 告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章學芬
訴訟代理人 蘇雍友
被 告 晏霆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志勇
訴訟代理人 楊小慧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
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日裁
定命其於收受送達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,此項裁定已於民
國104年7月3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陳弘仁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元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子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