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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4 年度彰小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運費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377號 上訴人 即 被   告 博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植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昌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,逾期不 補正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 補正事項: 一、上訴裁判費: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,552元  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 二、上訴狀繕本1件:上訴狀未提出繕本,請補提出繕本一件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子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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