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377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博展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白植琨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昌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,
逾期不
補正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補正事項:
一、上訴
裁判費: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,552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二、上訴狀
繕本1件:上訴狀未提出繕本,請補提出繕本一件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陳弘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林子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