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412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杉讓
上列原告與
被告登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2,325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陳弘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
書記官 林子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