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419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劉嘉榮
源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
代理人 彭成敬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景輝等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
於民國105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核定為新台幣45,467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
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陳弘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明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