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419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劉嘉榮
源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成敬
被
上訴人即
原 告 雲景輝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3月
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5年4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
補繳,此項裁定業於105年4月15日及同月18日送達上訴人收
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繳,其上
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
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陳弘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抗
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明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