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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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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4 年度彰小調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彰小調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采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被告采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及法定代理人之   確實住居所、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二、完整之訴之聲明(利息請求之利率為何?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 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葉春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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