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4 年度彰救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4年度彰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潘雅惠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 相 對 人 領鉅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所規定。另經法律 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程序中 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應准予訴訟救助。但另有不符法 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,不在此限,法律扶助法第62條復定有 明文。 二、聲請人以兩造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其因無資力,已申請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由,聲請 訴訟救助,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 書影本以為釋明,核其訴訟亦顯無勝訴之望,所請尚無不 合,應予准許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