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10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游達成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翊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拆屋還地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5萬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7,2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李 昕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
抗告,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
書 記 官 葉春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