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141號
原 告 興麥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義閔
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
律師
複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
被 告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育仁
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
蘇仙宜律師
複代理人 董于嬋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洪志賢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蔡亦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