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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4 年度彰簡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243號 原   告 威德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王英美 被   告 玉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於簡 易訴訟程序用之,亦於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、第436條第2項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, 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 7月2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按系爭訴訟標的 金額補繳裁判費,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7月29日送達原告 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應認為不 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彰化縣員林市 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幼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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