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32號
原 告 張吉福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彰偉皮革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800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,000,000元,應徵
裁判費新台
幣10,9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
繳新台幣10,400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陳弘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子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