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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4 年度彰簡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4年度彰簡字第32號 原   告 張吉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彰偉皮革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(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800號),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,000,000元,應徵裁判費新台 幣10,9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 繳新台幣10,40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子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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