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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4 年度彰簡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380號 原   告 京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靜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仲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未據 原告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9 7,475元,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40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 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葉春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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