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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4 年度彰簡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京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仲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97,475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1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7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,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葉春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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