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38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京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雪靜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仲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97,475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8,1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該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陳怡潔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
抗告,其餘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
書 記 官 葉春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