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簡字第38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童兆勤
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
被 告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抵押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原告起訴略謂:緣原告對訴外人王怡靜取得
鈞院102年度司
執字第51145號
債權憑證在案,訴外人王怡靜應清償新台幣
(下同)440,506元及依
執行名義所應清償之利息、
違約金
,
是以雙方確實有債權債務存在關係。原告屢經催討,訴外
人王怡靜皆未清償,當原告調查訴外人王怡靜之財產資料時
,得知訴外人王怡靜名下有附表所示
不動產(下稱
系爭不動
產),於民國90年1月9日由訴外人王怡靜提供系爭不動產予
冠權企業有限公司、京翔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
擔
保債權50萬元予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,用以擔保冠權企業
有限公司、京翔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,致原告於鈞院102年
度司執字第51145號
強制執行案件,因執行無實益而不能受
償,且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
抵押權設定契約與債權
正本領取分配款,其分配款經鈞院執行處
提存之,故原告於
本件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
法律上利益。
爰依
民法第242條
、第767條等規定,代位請求確認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與
另二名被告冠權企業有限公司、京祥股份有限公司之間,就
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,於90年1月9日所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
權新台幣500,000元之債權不存在,縱被告之間確有交付金
錢及抵押權存在,亦得依民法第242條、第767條之規定請求
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,並得就該金
額請求變更登記為普通抵押權等語。
二、
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,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,法院得
不經
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
定有明文;確認
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,如有即受確認
判決之法律上利益,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,
不論為積極或消極
確認之訴,固均
非不得提起,且
第三人
(原告)否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存在而提起消極確認之訴
,如當事人中有一方同時否認該法律關係存在者,雖
祇須以
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他方為被告為已足,然如當事人中並無
任一方否認該法律關係存在時,即應以該法律關係之雙方當
事人為共同被告。原告既以該法律關係之雙方當事人為共同
被告,起訴請求確認
渠等間之法律關係不存在,因該法律關
係之存否對該雙方當事人必須
合一確定,須以該法律關係之
雙方當事人為共同被告一同起訴,始為
當事人適格。若僅以
其中一方當事人為被告,即非適格之當事人(最高法院93年
度
台上字第117號民事判決
要旨可參)。又關於當事人適格
與否,為法院應
依職權調查之事項,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
程度,應依職權隨時調查之。
三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與另二名被
告冠權企業有限公司、京祥股份有限公司之間,就附表所示
系爭不動產,於90年1月9日所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
500,000元之債權不存在,
惟其中被告冠權企業有限公司部
分,因原告未補正其真正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
住所,
以及被告京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,並未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
及住所,均經本院
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冠權企業有限公司、
京祥股份有限公司之訴,則原告對於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
之訴,
揆諸前揭說明,其當事人不適格。故原告所訴之事實
,在法律上顯無理由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陳弘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子惠
附表:
土地部分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土地坐落 │地目│面積 (平方公尺) │權利範圍│
所有權人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彰化縣彰化市○○段│ 建 │792 │10000分 │王怡靜 │
│南郭小段569地號 │ │ │之171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彰化縣彰化市○○段│ 建 │501 │10000分 │王怡靜 │
│南郭小段569-36地號│ │ │之171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建物部分
┌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建 號│門牌 │基地坐落│建築式樣主│建物面積│權利範圍│所有權人│
│ │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及房屋層數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彰化縣彰│彰化縣彰│彰化縣彰│鋼筋混凝土│第四層62│全部 │王怡靜 │
│化市南郭│化市建和│化市南郭│造5 層 │.63 平方│ │ │
│段南郭小│街137巷9│段南郭小│ │公尺 │ │ │
│段5077建│之3號 │段569地 │ │ │ │ │
│號 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