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564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長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玉琴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崑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9,704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
幣3,81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
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
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陳弘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明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