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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4 年度彰簡更(一)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彰簡更(一)字第4號 上 訴 人 玉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德工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99,000元,應徵裁判 費6,4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亦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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