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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4 年度彰簡調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抵押權不存在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331號 原  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,補正被告冠權企業有限公司 、京祥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營業所,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, 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 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 所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為法定必須具備 之程式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冠權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所,亦 未記載冠權企業有限公司與京祥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之姓名及住所,爰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子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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