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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4 年度彰簡調字第 4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容忍建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421號 原   告 裕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德 原   告 黃文彥 被   告 黃永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永全間請求容忍建築事件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下列裁判費,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應補正事項 一、裁判費:原告裕岩營造有限公司依據和解書之法律關係而為   請求,原告黃文彥依據土地相鄰關係而為請求,本件訴訟標  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,23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  項後段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二、坐落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登記第「一」   類謄本,以及坐落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建物登記第   「一」類謄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子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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