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4年度彰簡調字第529號
原 告 北
非五金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英雄
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黑面進企業有
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087號),
惟被告已
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,000元,應徵
裁判費
新台幣2,6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
補繳新台幣2,150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陳弘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子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