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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4 年度彰補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4年度彰補字第18號 原   告 羽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坤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弘宗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貳拾 捌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436條之23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(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補 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彰化縣○○鎮 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幼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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