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彰補字第18號
原 告 羽帝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坤偉
上列原告與
被告梁弘宗間
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貳拾
捌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436條之23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(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補
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邱月嬌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彰化縣○○鎮
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幼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