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彰補字第25號
原 告 明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筱雯
上列原告與
被告崑聖製網有限公司、李秀卿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2,00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、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(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補繳
上
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洪志賢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彰化縣員林市
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蔡亦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