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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彰化簡易庭 104 年度彰補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4年度彰補字第25號 原   告 明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崑聖製網有限公司、李秀卿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,00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、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(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補繳上 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彰化縣員林市 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亦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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